灵璧县2023年公开引进县外在编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县战略,加强我县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畅通县外在编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来灵工作渠道,现将灵璧县2023年公开引进县外在编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空编进人原则。人员引进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严禁超编进人。
(三)尊重意愿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
(四)人岗相适原则。坚持工作需要,拟调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特长应符合调入岗位所需条件,与岗位匹配。
(五)合理流动原则。按引进人员原工作单位岗位职级、单位性质等,对等安排到县级、镇级对口单位。原则上,按同向或顺向流动,严格控制逆向流动。
(六)遵守回避原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应回避的情形。
二、引进计划
2023年计划引进50名,其中乡镇卫生院20名,县级公立医院20名,其他县直医疗卫生单位10名。
三、引进对象
在灵璧县以外工作的卫健系统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四、引进条件
(一)引进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2、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工作不满三年的,以实际工作年度为准,试用期考核不定等次除外);
3、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及相应岗位执业资格;
4、自愿接受工作安排和岗位调剂;
5、各单位引进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灵璧医院引进从事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放射医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专业岗位人员,其中从事临床医学专业岗位中急救医学、儿科学同等条件优先引进。引进人员须具有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年龄40周岁(指1982年7月之后出生,下同)及以下,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指1977年7月之后出生,下同)。
(2)灵璧县中医医院引进从事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超声方向)、口腔医学专业岗位人员。引进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岗位的执业医师资格、年龄35周岁(指1987年7月之后出生,下同)及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3)灵璧县疾控中心引进从事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专业岗位人员。引进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岗位初级及以上职称、年龄35周岁及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4)灵璧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引进从事临床医学(内科、外科、妇科、产科方向)、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岗位人员。引进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岗位初级及以上职称、年龄35周岁及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5)灵璧县乡镇卫生院引进从事临床医学、中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护理、公共卫生与卫生管理类专业岗位人员。引进人员须具备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岗位初级及以上职称、年龄35周岁及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引进范围:
1、未征得现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及当地人社、编制部门同意的人员;
2、按照有关规定,未满任职或服务年限的人员、尚在新聘用试用期的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开除党籍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5、其他不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